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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07/23
讲述真实的司徒雷登:曾经是燕京大学的灵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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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徒雷登,1919年担任新成立的燕京大学(现北京大学)的校长,燕京大学的创始人和主要领导者
由于毛泽东那篇著名的《别了,司徒雷登》的文章,出生于中国、时常以中国人自居的美国人司徒雷登成为某种政治较量下的惨败化身。但就是这个美国对华外交政策失败的替罪羊,曾是燕京大学的创始人和主要领导者,也曾满怀深情服务于中国。在历史的吊诡中,真实的司徒雷登也许被遮蔽了。
校长人选,中外人士都心仪其人
1918年,出生在中国杭州的美国人司徒雷登在南京踌躇满志地度过了他人生中的第42个生日。他有理由踌躇满志,因为从他1905年开始在中国传教以来的活动以及收到的效果,不仅让他所隶属的美国南北长老会对他刮目相看,而且也在中国获得了广泛的声誉。也是在这一年,位于北京的两所教会大学(汇文大学和协和大学)筹划酝酿已久的合并初步达成了一致。在当时别的人看来,出任这所还是将来时的燕京大学校长的最合适人选,已经是非司徒雷登莫属了。
当年“学生志愿参加海外传教运动”的领袖罗拨·史庇尔(RobertE.Speer)认为,“司徒雷登深切了解中国,于在华传教人士中对中国青年最具影响力,而且才华与学养出众,思想开朗,中外人士都心仪其人。”因此他“判断”:“司徒雷登是‘北京大学’(后改名燕京大学)校长的最佳人选。”基督教青年会国际协会副总干事布鲁克曼(F.S.Brockman)则推荐说:“司徒雷登的才具足以出掌任何教会机构。他出生于中国,此为其他同行所望尘莫及。他中文与英文都运用自如,而且深谙中国文学,可称一时无俩。他的心灵也属难得的品质。我相信他举世无仇敌。在未来的‘北京大学’里能调和中外、折中新旧思想的,我不作第二人想。”
1918年的下半年,美国南北长老会正式向司徒雷登下达了命令,让他去筹办“一所新的综合性大学”。但是司徒雷登本人对于这项任命却并非心甘情愿,在他后来的回忆录中说:“……我实在不愿意去。我对金陵神学院的工作十分满意,在教学和研究工作方面已经得心应手,而且正在从事几项写作计划。”
包贵思女士(她是冰心先生的老师)在她写于1936年的《司徒雷登传略》中回忆:“那时的燕大是一无可取。我们很局促地住在城内,没有教员也没有设备……学生不到百人,教员中只有两位中国人(陈在新博士与李荣芳博士)。许多西方教员不合于大学教授的条件。”更要命的是“常年经费有一半是落空的”。
虽然司徒雷登对于这突如其来的任命并不情愿,但是他并不是个畏惧困难的人,同时,作为一个出生在中国并对中国有深厚感情的美国人,他认为创建一所新大学,可以更好地服务于中国。司徒雷登接受了聘请,但是同时约定:他不管经费的事情。
寻寻觅觅,选定燕京大学新校址
1919年春天,司徒雷登正式走马上任,出任燕京大学的校长。6月份他到达北京,遭遇了他上任之后的第一次尴尬。那时候,五四运动结束不久,但是学生运动依然还是此起彼伏。在6月2日、3日、4日,学生游行示威的活动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潮,前后有一千多名学生遭当局逮捕。按照计划,司徒雷登应于6月8日跟学生们正式见面,算是新校长的就职典礼。不巧的是那一天政府释放了被捕的学生。本来就少得可怜的没有被捕的燕大学生,都满怀热情地跑到大街上去欢迎英雄们的光荣出狱,谁还顾得上这位上任之初的司徒校长。
不过,让司徒雷登头疼的不是这突如其来的尴尬,这种局面对于熟悉中国形势的他来说,也许是在意料之中。
虽然一开始曾经约定他不负责经费的问题,但是他一旦坐上校长的位置,这个问题就会来困扰他。在他后来的回忆录里,他回忆到:“当时学校一点现款都没有。”而学校当前的情况却需要更换一个更适合发展的校址,不然燕京则没有办法发展。根据司徒雷登的学生韩迪厚回忆,1919年的秋天,司徒雷登接手的燕京大学是这样的景象:那里有五间课室。一间可容一百学生的饭厅,有时用这间大屋子开会,也有时用来讲道。还有三排宿舍,一间厨房,一间浴室,一间图书室,一间教员办公室。另有网球场和篮球场。此外刚弄到手一座两层的厂房,原是德国人建的,可以改作课堂和实验室。
没有办法,只有自己来。那个不负责经费的约定对于他来说,不过是一纸空文。他开始在老朋友哈利•卢斯博士的帮助下募捐资金。募捐资金难免遭逢尴尬和白眼,但是司徒雷登觉得,即使募捐不成,那么也要和对方交为朋友,以便之后燕京大学的道路能够更加顺利。不过,他曾经感叹:“我每次见到乞丐就感到我属于他们一类。”
如今美丽的燕园还在,只不过已经更名为北京大学。司徒雷登是怎样找到了这个地方?又是如何把它变为燕京大学的新校址呢?在他的回忆录中,司徒雷登记载了他寻找校址的过程:“我们靠步行,或骑毛驴,或骑自行车转遍了北京四郊也未能找到一块适宜的地产。一天我应一些朋友之约到了清华大学堂,其中一位朋友问道:‘你们怎么不买我们对面的那块地呢?’我看了看,那块地坐落在通往颐和园的公路干线上,离城五公里,由于那里公路好走,实际上比我们察看过的其他地方离城更近,因而十分吸引人。这里靠近那在山坡上到处集簇着中国旧时代一些最美丽的庙宇和殿堂,并因此而著名的西山。”
司徒雷登看上了这个地方,他找到了这块地当时的主人———山西督军陈树藩。在和陈树藩交涉的过程中,司徒雷登显示出一如平常的那种非凡交际能力,结果,这位督军仅以六万大洋的价格把这块地让了出来,不仅如此,他还把其中三分之一的款项捐作为奖学金。
建立哈佛燕京学社,让学校跻身世界一流
过去的大学校长,往往把学校内知名教授的数量看得比什么都重要。在燕京大学初创时期,司徒雷登请到了刘廷芳和洪业两位名师,在他们的协助以及影响之下,一大批学术大师纷纷奔赴燕京,到上个世纪20年代,燕园之内已经是名师云集,国文系有顾随、容庚、郭绍虞、俞平伯、周作人、郑振铎等人,历史系有陈垣、邓文如、顾颉刚等人,哲学系则有张东荪等名宿……名师出高徒,雷洁琼、冰心、费孝通、侯仁之、王种翰等等,都是那一时期的学生。
而真正让燕京大学跻身世界一流大学地位的,则是哈佛燕京学社的建立。上世纪初期,司徒雷登了解到美国铝业大王霍尔(1863-1914年)有一笔巨额遗产捐作教育基金,并声明遗产中一部分用于研究中国文化,由一所美国大学和一所中国大学联合组成一个机构,来执行这项计划。起初遗嘱执行机构选了美国的哈佛大学和中国的北京大学,但司徒雷登设法成功地说服哈佛大学与燕京大学合作,于1928年春成立哈佛燕京学社,并设立燕京学社北平办事处。司徒雷登回忆这段往事的时候说:“那是一次可怕的经历,弄得我十分紧张,心里为自己事业的前途担忧,连吃的东西也顾不上看一眼。”
我们可以注意司徒雷登在哈佛燕京学社成立之后所说的那句话,在说那句话的时候,他完全是以一个中国人自居并为此感到欣喜。事实上也正是如此,他不仅把燕京大学看作自己毕生的事业,更是把它看成是中国事业的一部分,认同这所大学是“中国人的大学”。
有一件事特别能够体现燕京大学以及司徒雷登在当时中国的影响。1935年,那时候的燕京大学已经享誉国际,当时对于政府的一些部门来说,它并没有受到足够的重视。有一次司徒雷登发出了这样的抱怨,蒋介石知晓之后,立即为司徒雷登在南京励志社安排了一次演讲。那次演讲,蒋介石临时有事未能参加,但是在当时的行政院院长汪精卫的率领下,包括宋子文、孔祥熙、张群、何应钦、陈诚在内的各院、部和三军负责人近200人出席了这次集会。在这次演讲中,司徒雷登把燕京大学的种种状况介绍给当时的官员,以至于此后的燕京毕业生在应聘政府职员的时候,政府部门都不得不对他们青眼有加。
司徒雷登对于学生更是像一个慈祥的长辈,在燕京学生人数较少的时期,他能够准确地说出每个学生的名字。后来学生逐渐增多,但他依然努力做到这一点。当时燕京有个规定,未名湖里禁止钓鱼,但是有个学生忽视了这个规定,正当他手持鱼竿在未名湖畔悠然自得的时候,一个慈祥的声音在他身后响起来:“这湖里面的鱼不错吧?”
宽容学运,抗日救亡的呼喊得以从这里发出
对于当时此起彼伏的学生运动,司徒雷登表现出了比很多大学校长更大的宽容。1934年,北平学生反对蒋介石对日不抵抗政策,纷纷南下请愿示威。燕大的学生在爱国方面一向不甘人后,也参与其中。学校无法解决,只好连电催促正在美国募捐的司徒雷登返华解决问题。
司徒雷登返校当日,正是南下请愿的学生们北上返校之时,大会上校长的话让他们感动得热泪盈眶。司徒雷登先是沉默了二三分钟,然后说:“我在上海下船,一登岸首先问来接我的人:燕大的学生可来南京请愿了么?他们回答我说,燕大学生大部分都来了。我听了之后才放下心。如果燕大学生没有来请愿,那说明我办教育几十年完全失败了。”
1937年抗日战争爆发,司徒雷登也在考虑着是否把他经营了许多年的燕京大学迁往后方,但是经过一番深思熟虑,他决定让这所大学留在北京。他迅速地在燕园升起美国的星条旗,以表示此处属于美国财产,又特别在大门上贴上公告,不准日军进入。
司徒雷登本人并不认同共产党,但是就是在这样的时期,抗日刊物以及各种宣传马克思主义的刊物依然在燕京大学里正常地得以出版。由于司徒雷登这种兼容并包的胸怀,在那段风雨如晦的岁月中,抗日救亡的呼喊得以在这个由美国人创办的教会大学中发出了时代的最强音。1945年抗日战争胜利后,毛泽东主席在重庆第一次见到司徒雷登,就满脸笑容地对司徒雷登说:“久仰!久仰!你们燕大同学在我们那边工作得很好。”
司徒雷登与燕京大学,仿佛就是一体。那所由他的朋友们捐赠给他作为居所的庭院,位临未名湖,冰心先生给它起了个诗意的名字:临湖轩。但是司徒雷登并没有一个人独享它,而是作为学校的办公地点,所以,很快地这座庭院成为了燕京大学的标志。每年的6月24日,燕大的学生必定来到这里,给这位受他们尊重的校长祝贺生日。1926年6月5日,司徒雷登的夫人在这所庭院离开人世,她的墓地成为了燕大校园中的第一座坟墓。
出任大使,一个美国对华政策失误的替罪羊
他本来应该一直生活在这个美丽的校园里,但是在1946年,他作出了出任美国驻华大使的选择。在他即将离开北平的时候,在某个中美联谊会为他举行的欢送会上,他突然发现了已经认识了多年的北京大学校长胡适。在他的即席发言中,他把自己与胡适作了一番比较,他说:“他幸运地辞去了出使国外的使命(指胡适辞去了驻美大使的职务),返回了北平当大学校长,而我却要离开这最可爱的城市和那令人满意的事业,去从事一项前途未卜的使命。”不过,燕京大学校友林孟熹对此则有不同的回忆。
林孟熹曾就司徒雷登出任大使请教当时燕大政治系主任兼校务委员会成员陈芳芝,陈芳芝回忆说:“在离开燕园赴南京就任前夕,司徒雷登曾经对他说:‘出任大使是为了谋求和平,而只有在和平环境下,燕京大学才能生存和发展。’”
但是长于治校的司徒雷登对于政治显然没有对于教育那样了如指掌。他想一碗水端平,因此得罪了他过去的老朋友蒋介石,以至于1950年司徒雷登的75岁寿辰,当时国民党政府驻美大使顾维钧请示蒋是否以蒋的名义赠送鲜花,蒋冷漠地回答:不必了。
随着南京的解放以及美国对华政策的彻底失败,1949年8月2日,司徒雷登不得不踏上回美国的飞机,离开这片他曾经生活了几十年并曾经深深热爱过的土地。在飞机上,他看到美国国务院发表的《白皮书》,在那里面,司徒雷登完全成了一个美国对华政策失误的替罪羊。而在大洋彼岸的这一侧,毛泽东主席则发表了那篇著名的文章《别了,司徒雷登》。这位老人再也支撑不住,一下子中风卧床不起。在他身边的,只有过去一直支持他的秘书傅泾波。这个富有传奇色彩的中国王公的后人,在司徒雷登卧床不起的日子里,体现出他一如既往的君子之风,像一个儿子一般服侍在司徒雷登的身边。恐怕也只有他,能够体会司徒雷登此刻心情的荒凉。
原载:http://news.phoenixtv.com/history/1/200704/0410_335_100077.shtml
2007/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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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上过美国《时代周刊》封面的中国人(组图)
2007-04-07 12:56:32 / 个人分类:中华大地
1、这是最早的一个封面,期刊时间是1924年九月八日。封面人物是吴佩孚,下面的小字说明为:吴总司令。“General Wu"不知时代杂志为何选择他作为封面,可能是为了关注当时的直奉军阀大战吧。凤凰博客i8a/Ecx /Qt F8|c wr;g02、这个封面人物是蒋介石,期刊时间是1927年4月4日。小字说明:总司令蒋介石。"General Chang kai-shek"。这是指时任北伐军总指挥的蒋中正,说明时代在关注中国国民革命军的北伐。 2s]S3m(HTgbq0 3、这个封面人物是蒋介石与夫人宋美龄。小字说明:中国总统与夫人。“President of China & Wife。期刊时间是1931年10月26日。不知这是不是关注于中国的新总统以及其治下的中国的未来命运。 F'bW KB0 4、这个封面人物是末代皇帝溥仪,期刊时间是1934年5月5日。小字说明:亨瑞溥仪。"Henry PuYi"。 ?3?N\6Gs[v0 5、这一期的封面人物是汪精卫,时间是1935年3月18日。文字说明:汪总理。"Premire Wang"凤凰博客$v*{1f6w)g\5[K HH3w 6、这个1936年2月24日的封面上,列举了当时远东四大“元首“:日本天皇,满洲溥仪,斯大林和蒋介石。这大概是关注于远东危机,这四个人是解决危机的关键。 BN I+h8Jk!O_0 7、这是发行于1941年6月16日的期刊,封面人物是陈诚,文字说明:重庆城的保卫者.凤凰博客B~i B5Vxf 8、这是1942年6月1日的期刊,人物是蒋介石。看样子意气风发,很自信的样子。蒋在抗战前就“预言“,国际形势的转变对中国的命运至关重要,珍珠港事件证明了他的预想,有了美英的支持,又担任同盟军中国战区的总指挥,难怪蒋如此的乐观起来。凤凰博客X"_r]e"_n+m8co )?(y Hc$[7])L\Y09、这是1943年3月1日的宋美龄的封面。下面小字大意:她和中国知道忍耐意味着什么。字面上的味道比较悲观。因为当时美英在太平洋战场上并没有占到便宜,欧洲战场也呈胶着状态,在这种情况下,中国的命运确实不乐观,而且日军有可能打通印缅,进攻云南,这对国民政府的最后大本营是严重的威胁。宋美龄在美国游说,争取美国更大的支持和对中国战场的了解。所以说,气氛十分紧张,中国只有忍耐。 p%Qtbj eOD py1y0 :f[h${ vyn*k010、这个封面很有意思,英文说明是:“Formosa''''''''s Wu“。时间是1950年8月7日。此人是吴国桢,他担任过蒋介石的秘书,国民党中央宣传部长、外交部政务次长、汉口市长、重庆市长、上海市长,1949年后还当过“台湾省主席”,后被蒋赶下台(这好像是画面上一条龙欲吞掉台湾岛的由来)。 6FJh&F0w1z/@!dI0 $? N3N(v;BOH9zh[i011、这个是1950年12月11日的封面,人物是毛泽东。标题是:红色中国的毛。红色的基调和蝗虫明确的表现了意识形态的含义 $C o:`-EUF012、这是1951年6月18日的期刊,人物是周恩来。标题是:共产主义者周恩来。不过下面的小字很有意思:美国的敌人也是中国的敌人。我分析不出这句话在当时历史的含义是什么。 7R$pE|Gc-U"Qw0 13、这一期是1954年3月10日,人物也是周恩来。标题是:红色中国的周恩来。下面的小字是:一边参与战争,一边谈论和平。"Waging War and Talking Peace"。背景是一条张牙舞爪的龙被竹栅格开。我猜想这是在谈论刚结束的朝鲜战争。 {/X_)V`0 YgL,V']P014、这是1955年的封面,人物是蒋介石,名字前面没有任何头衔。背景是一个国民党的士兵孤单的守望着大海,对岸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土地。蒋的脸上是无奈,还是失望?凤凰博客-H ^Q8M}| Q)M8^5c }4F015、这一期的人物是罗瑞卿大将,时间是1956年3月5日。标题是红色中国的警察领袖罗瑞卿,因为罗时任公安部长。如果联想到当时社会上的三反五反运动,反右运动的话,这个手印应当是这个含义。凤凰博客3_P.c:h4} l Qv 6~#|-r$A`3csM016、这是1958年12月1日的封面,人物是毛泽东。封面的右上角引用了拿破仑的一句话,我们经常把它译成:中国是一头睡狮,醒来后她竟震惊世界。不过从字面上我看不出这句话把中国比喻成睡狮。 6U TWU1j0 T#hn1O}017、这是1959年10月12日的期刊,人物是刘少奇。左上角的文字是:红色中国的第一个十年,工作,清洗(如果是指政治运动的话),失望。从画面上看,刘的表情不轻松,背景是无数的蚂蚁,高举着红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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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介石对中华民族的七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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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源:文史长廊|编辑:2007-04-10| 网址:http://www.popyard.org | 抄送朋友|打印保留 |
[郑重声明:本则消息未经严格核实,也不代表《八阕》观点。]
2006/09/1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联合国大会一九六六年十二月十六日第2200A(XXI)号决议通过并开放给各国签字、批准和加入
生效:按照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於一九七六年三月二十三日生效。
序言
本公约缔约各国,
考虑到,按照联合国宪章所宣布的原则,对人类家庭所有成员的固有尊严及其平等的和不移的权利的承认,乃是世界自由、正义与和平的基础,确认这些权利是源於人身的固有尊严,确认,按照世界人权宣言,只有在创造了使人人可以享有其公民和政治权利,正如享有其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一样的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实现自由人类享有公民及政治自由和免於恐惧和匮乏的自由的理想,考虑到各国根据联合国宪章负有义务促进对人的权利和自由的普遍尊重和遵行,认识到个人对其他个人和对他所属的社会负有义务,应为促进和遵行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而努力,兹同意下述各条:
第一部分
第一条
一、所有人民都有自决权。他们凭这种权利自由决定他们的政治地位,并自由谋求他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的发展。
二、所有人民得为他们自己的目的自由处置他们的天然财富和资源,而不损害根据基於互利原则的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法而产生的任何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得剥夺一个人民自己的生存手段。
三、本公约缔约各国,包括那些负责管理非自治领土和托管领土的国家,应在符合联合国宪章规定的条件下,促进自决权的实现,并尊重这种权利。
第二部分
第二条
一、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尊重和保证在其领土内和受其管辖的一切个人享有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区别。
二、凡未经现行立法或其他措施予以规定者,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按照其宪法程序和本公约的规定采取必要的步骤,以采纳为实施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所需的立法或其他措施。
三、本公约每一缔约国承担:
(甲)保证任何一个被侵犯了本公约所承认的权利或自由的人,能得到有效的补救,尽管此种侵犯是以官方资格行事的人所为:
(乙)保证任何要求此种补救的人能由合格的司法、行政或立法当局或由国家法律制度规定的任何其他合格当局断定其在这方面的权利;并发展司法补救的可能性;
(丙)保证合格当局在准予此等补救时,确能付诸实施。
第三条
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保证男子和妇女在享有本公约所载一切公民和政治权利方面有平等的权利。
第四条
一、在社会紧急状态威胁到国家的生命并经正式宣布时,本公约缔约国得采取措施克减其在本公约下所承担的义务,但克减的程度以紧急情势所严格需要者为限,此等措施并不得与它根据国际法所负有的其他义务相矛盾,且不得包含纯粹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或社会出身的理由的歧视。
二、不得根据本规定而克减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和第十八条。
三、任何援用克减权的本公约缔约国应立即经由联合国秘书长将它已克减的各项规定、实行克减的理由和终止这种克减的日期通知本公约的其他缔约国家。
第五条
一、本公约中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隐示任何国家、团体或个人有权利从事於任何旨在破坏本公约所承认的任何权利和自由或对它们加以较本公约所规定的范围更广的限制的活动或行为。
二、对於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中依据法律、惯例、条例或习惯而被承认或存在的任何基本人权,不得借口本公约未予承认或只在较小范围上予以承认而加以限制或克减。
第三部分
第六条
一、人人有固有的生命权。这个权利应受法律保护。不得任意剥夺任何人的生命。
二、在未废除死刑的国家,判处死刑只能是作为对最严重的罪行的惩罚,判处应按照犯罪时有效并且不违反本公约规定和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法律。这种刑罚,非经合格法庭最後判决,不得执行。
三、兹了解:在剥夺生命构成灭种罪时,本条中任何部分并不准许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以任何方式克减它在防止及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的规定下所承担的任何义务。
四、任何被判处死刑的人应有权要求赦免或减刑。对一切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得给予大赦、特赦或减刑。
五、对十八岁以下的人所犯的罪,不得判处死刑;对孕妇不得执行死刑。
六、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的任何部分来推迟或阻止死刑的废除。
第七条
任何人均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的待遇或刑罚。特别是对任何人均不得未经其自由同意而施以医药或科学试验。
第八条
一、任何人不得使为奴隶;一切形式的奴隶制度和奴隶买卖均应予以禁止。
二、任何人不应被强迫役使。
三、(甲)任何人不应被要求从事强迫或强制劳动;
(乙)在把苦役监禁作为一种对犯罪的惩罚的国家中,第三款(甲)项的规定不应认为排除按照由合格的法庭关於此项刑罚的判决而执行的苦役;
(丙)为了本款之用,“强迫或强制劳动”一辞不应包括:
(1)通常对一个依照法庭的合法命令而被拘禁的人或在此种拘禁假释期间的人所要求的任何工作或服务,非属(乙)项所述者;
(2)任何军事性质的服务,以及在承认良心拒绝兵役的国家中,良心拒绝兵役者依法被要求的任何国家服务;
(3)在威胁社会生命或幸福的紧急状态或灾难的情况下受强制的任何服务;
(4)属於正常的公民义务的一部分的任何工作或服务。
第九条
一、人人有权享有人身自由和安全。任何人不得加以任意逮捕或拘禁。除非依照法律所确定的根据和程序,任何人不得被剥夺自由。
二、任何被逮捕的人,在被逮捕时应被告知逮捕他的理由,并应被迅速告知对他提出的任何指控。
三、任何因刑事指控被逮捕或拘禁的人,应被迅速带见审判官或其他经法律授权行使司法权力的官员,并有权在合理的时间内受审判或被释放。等候审判的人受监禁不应作为一般规则,但可规定释放时应保证在司法程序的任何其他阶段出席审判,并在必要时报到听候执行判决。
四、任何因逮捕或拘禁被剥夺自由的人,有资格向法庭提起诉讼,以便法庭能不拖延地决定拘禁他是否合法以及如果拘禁不合法时命令予以释放。
五、任何遭受非法逮捕或拘禁的受害者,有得到赠偿的权利。
第十条
一、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
二、(甲)除特殊情况外,被控告的人应与被判罪的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於未判罪者身分的分别待遇;
(乙)被控告的少年应与成年人分隔开,并应尽速予以判决。
三、监狱制度应包括以争取囚犯改造和社会复员为基本目的的待遇。少年罪犯应与成年人隔离开,并应给予适合其年龄及法律地位的待遇。
第十一条
任何人不得仅仅由於无力履行约定义务而被监禁。
第十二条
一、合法处在一国领土内的每一个人在该领土内有权享受迁徙自由和选择住所的自由。
二、人人有自由离开任何国家,包括其本国在内。
三、上述权利,除法律所规定并为保护国家安全、公共秩序、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且与本公约所承认的其他权利不抵触的限制外,应不受任何其他限制。
四、任何人进入其本国权利,不得任意加以剥夺。
第十三条
合法处在本公约缔约国领土内的外侨,只有按照依法作出的决定才可以被驱逐出境,并且,除非在国家安全的紧迫原因另有要求的情况下,应准予提出反对驱逐出境的理由和使他的案件得到合格当局或由合格当局特别指定的一人或数人的复审,并为此目的而请人作代表。
第十四条
一、所有的人在法庭和裁判所前一律平等。在判定对任何人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或确定他在一件诉讼案中的权利和义务时,人人有资格由一个依法设立的合格的、独立的和无偏倚的法庭进行公正的和公开的审讯。由於民主社会中的道德的、公共秩序的或国家安全的理由,或当诉讼当事人的私生活的利益有此需要时,或在特殊情况下法庭认为公开审判会损害司法利益因而严格需要的限度下,可不使记者和公众出席全部或部分审判;但对刑事案件或法律诉讼的任何判刑决应公开宣布,除非少年的利益另有要求或者诉讼系有关儿童监护权的婚姻争端。
二、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依法证实有罪之前,应有权被视为无罪。
三、在判定对他提出的任何刑事指控时,人人完全平等地有资格享受以下的最低限度的保证:
(甲)迅速以一种他懂得的语言详细地告知对他提出的指控的性质和原因;
(乙)有相当时间和便利准备他的辩护并与他自己选择的律师联络。
(丙)受审时间不被无故拖延;
(丁)出席受审并亲自替自己辩护或经由他自己所选择所法律援助进行辩护;如果他没有法律援助,要通知他享有这种权利;在司法利益有此需要的案件中,为他指定法律援助,而在他没有足够能力偿付法律援助的案件中,不要他自己付费;
(戊)讯问或业已讯问对他不利的证人,并使对他有利的证人在与对他不利的证人相同的条件下出庭和受讯问;
(己)如他不懂或不会说法庭上所用的语言,能免费获得译员的援助;
(庚)不被强迫作不利於他自己的证言或强迫承认犯罪。
四、对少年的案件,在程序上应考虑到他们的年龄和帮助他们重新做人的需要。
五、凡被判定有罪者,应有权由一个较高级法庭对其定罪及刑罚依法进行复审。
六、在一人按照最後决定已被判定犯刑事罪而其後根据新的或新发现的事实确实表明发生误审,他的定罪被推翻或被赦免的情况下,因这种定罪而受刑罚的人应依法得到赔偿,除非经证明当时不知道的事实的未被及时揭露完全是或部分是由於他自己的缘故。
七、任何人已依一国的法律及刑事程序被最後定罪或宣告无罪者,不得就同一罪名再予审判或惩罚。
第十五条
一、任何人的任何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国家法或国际法均不构成刑事罪者,不得据以认为犯有刑事罪。所加的刑罚也不得重於犯罪时适用的规定。如果在犯罪之後依法规定了应处以较轻的刑罚,犯罪者应予减刑。
二、任何人的行为或不行为,在其发生时依照各国公认的一般法律原则为犯罪者,本条规定并不妨碍因该行为或不行为而对任何人进行的审判和对他施加的刑罚。
第十六条
人人在任何地方有权被承认在法律前的人格。
第十七条
一、任何人的私生活、家庭、住宅或通信不得加以任意或非法干涉,他的荣誉和名誉不得加以非法攻击。
二、人人有权享受法律保护,以免受这种干涉或攻击。
第十八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此项权利包括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以及单独或集体、公开或秘密地以礼拜、戒律、实践和教义来表明他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
二、任何人不得遭受足以损害他维持或改变他的宗教或信仰自由的强迫。
三、表示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仅只受法律所规定的以及为保障公共安全、秩序、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承担,尊重父母和(如适用时)法定监护人保证他们的孩子能按照他们自己的信仰接受宗教和道德教育的自由。
第十九条
一、人人有权持有主张,不受干涉。
二、人人有自由发表意见的权利;此项权利包括寻求、接受和传递各种消息和思想的自由,而不论国界,也不论口头的、书写的、印刷的、采取艺术形式的、或通过他所选择的任何其他媒介。
三、本条第二款所规定的权利的行使带有特殊的义务和责任,因此得受某些限制,但这些限制只应由法律规定并为下列条件所必需:
(甲)尊重他人的权利或名誉;
(乙)保障国家安全或公共秩序,或公共卫生或道德。
第二十条
一、任何鼓吹战争的宣传,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二、任何鼓吹民族、种族或宗教仇恨的主张,构成煽动歧视、敌视或强暴者,应以法律加以禁止。
第二十一条
和平集会的权利应被承认。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按照法律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的需要而加的限制。
第二十二条
一、人人有权享受与他人结社的自由,包括组织和参加工会以保护他的利益的权利。
二、对此项权利的行使不得加以限制。除去法律所规定的限制以及在民主社会中为维护国家安全或公共安全、公共秩序,保护公共卫生或道德,或他人的权利和自由所必需的限制。本条不应禁止对军队或警察成员的行使此项权利加以合法的限制。
三、本条并不授权参加一九四八年关於结社自由及保护组织权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缔约国采取足以损害该公约中所规定的保证的立法措施,或在应用法律时损害这种保证。
第二十三条
一、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会单元,并应受社会和国家的保护。
二、已达结婚年龄的男女缔婚和成立家庭的权利应被承认。
三、只有经男女双方的自由的和完全的同意,才能缔婚。
四、本公约缔约各国应采取适当步骤以保证缔婚双方在缔婚、结婚期间和解除婚约时的权利和责任平等。在解除婚约的情况下,应为儿童规定必要的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
一、每一儿童应有权享受家庭、社会和国家为其未成年地位给予的必要保护措施,不因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或出生而受任何歧视。
二、每一儿童出生後就立即加以登记,并应有一个名字。
三、每一儿童有权取得一个国籍。
第二十五条
每个公民应有下列权利和机会,不受第二条所述的区分和不受不合理的限制:
(甲)直接或通过自由选择的代表参与公共事务;
(乙)在真正的定期的选举中选举和被选举,这种选举应是普遍的和平等的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以保证选举人的意志的自由表达;
(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条件下,参加本国公务。
第二十六条
所有的人在法律前平等,并有权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无所歧视。在这方面,法律应禁止任何歧视并保证所有的人得到平等的和有效的保护,以免受基於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分等任何理由的歧视。
第二十七条
在那些存在着人种的、宗教的或语言的少数人的国家中,不得否认这种少数人同他们的集团中的其他成员共同享有自己的文化、信奉和实行自己的宗教或使用自己的语言的权利。
第四部分
第二十八条
一、设立人权事务委员会(在本公约里以下简称“委员会”)。它应由十八名委员组成,执行下面所规定的任务。
二、委员应由本公约缔约国国民组成,他们应具有崇高道义地位和在人权方面有公认的专长,并且还应考虑使若干具有法律经验的人参加委员会是有用的。
第二十九条
一、委员会委员由具有第二十八条所规定的资格的人的名单中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出,这些人由本公约缔约国为此目的而提名。
二、本公约每一缔约国至多得提名二人,这些人应为提名国的国民。
三、任何人可以被再次提名。
第三十条
一、第一次选举至迟应於本公约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举行。
二、除按第三十四条进行补缺选举而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在委员会每次选举前至少四个月书面通知本公约各缔约国,请它们在三个月内提出委员会委员的提名。
三、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的被提名人名单,注明提名他们的缔约国,并应在每次选举前至少一个月将这个名单送交本公约各缔约国。
四、委员会委员的选举应在由联合国秘书长在联合国总部召开的本公约缔约国家会议举行。在这个会议里,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应构成法定人数;凡获得最多票数以及出席并投票的缔约国代表的绝对多数票的那些被提名人当选为委员会委员。
第三十一条
一、委员会不得有一个以上的委员同为一个国家的国民。
二、委员会的选举应考虑到成员的公匀地域分配和各种类型文化及各主要法系的代表性。
第三十二条
一、委员会的委员任期四年。他们如被再次提名可以再次当选。然而,第一次选出的委员中有九名的任期在两年後即届满;这九人的姓名应由第三十条第四款所述会议的主席在第一次选举完毕後立即抽签决定。
二、任期届满後的选举应按公约本部分的上述各条进行。
第三十三条
一、如果委员会其他委员一致认为某一委员由於除暂时缺席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而已停止执行其任务时,委员会主席应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即宣布该委员的席位出缺。
二、倘遇委员会委员死亡或辞职时,主席应立即通知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宣布该席位自死亡日期或辞职生效日期起出缺。
第三十四条
一、按照第三十三条宣布席位出缺时,如果被接替的委员的任期从宣布席位出缺时起不在六个月内届满者,联合国秘书长应通知本公约各个缔约国,各缔约国可在两个月内按照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为填补空缺的目的提出提名。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按姓名字母次序编造这样提出来的被提名人名单,提交本公约各缔约国。然後按照公约本部分的有关规定进行被缺选举。
三、为填补按第三十三条宣布出缺的席位而当选的委员会委员的任期为按同条规定出缺的委员会委员的剩余任期。
第三十五条
委员会委员在获得联合国大会的同意时,可以按照大会鉴於委员会责任的重要性而决定的条件从联合国经费中领取薪俸。
第三十六条
联合国秘书长应为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人员和便利,使能有效执行本公约所规定的职务。
第三十七条
一、联合国秘书长应在联合国总部召开委员会的首次会议。
二、首次会议以後,委员会应按其议事规则所规定的时间开会。
三、委员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
第三十八条
委员会每个委员就职以前,应在委员会的公开会议上郑重声明他将一秉良心公正无偏地行使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一、委员会应选举自己的职员,任期二年。他们可以连选连任。
二、委员会应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但在这些规则中应当规定:
(甲)十二名委员构成法定人数;
(乙)委员会的决定由出席委员的多数票作出。
第四十条
一、本公约各缔约国承担在(甲)本公约对有关缔约国生效後的一年内及(乙)此後每逢委员会要求这样做的时候,提出关於它们已经采取而使本公约所承认的各项权利得以实施的措施和关於在享受这些权利方面所作出的进展的报告。
二、所有的报告应送交联合国秘书长转交委员会审议。报告中应指出影响实现本公约的因素和困难,如果存在着这种因素和困难的话。
三、联合国秘书长在同委员会磋商之後,可以把报告中属於专门机构职司范围的部分的副本转交有关的专门机构。
四、委员会应研究本公约各缔约国提出的报告,并应把它自己的报告以及它可能认为适当的一般建议送交各缔约国。委员会也可以把这些意见同它从本公约各缔约国收到的报告的副本一起转交经济及社会理事会。
五、本公约各缔约国得就按照本条第四款所可能作出的意见,向委员会提出意见。
第四十一条
一、本公约缔约国得按照本条规定,随时声明它承认委员会有权接受和审议一缔约国指控另一缔约国不履行它在本公约下的义务的通知。按照本条规定所作的通知,必须是由曾经声明其本身承认委员会有权的缔约国提出的,才能加以接受和审议。任何通知如果是关於尚未作出这种声明的缔约国的,委员会不得加以接受。按照本条规定所接受的通知,应按下列程序处理:
(甲)如本公约某缔约国认为另一缔约国未执行公约的规定,它可以用书面通知提请该国注意此事项。收到通知的国家应在收到後三个月内对发出通知的国家提供一项有关澄清此事项的书面解释或任何其他的书面声明,其中应可能地和恰当地引证在此事上已经采取的、或即将采取的、或现有适用的国内办法和补救措施。
(乙)如果此事项在收受国接到第一次通知後六个月内尚未处理得使双方满意,两国中任何一国有权用通知委员会和对方的方式将此事项提交委员会。
(丙)委员会对於提交给它的事项,应只有在它认定在这一事项上已按照普遍公认的国际法原则求助於和用尽了所有现有适用的国内补救措施之後,才加以处理。在补救措施的采取被无理拖延的情况下,此项通知则不适用。
(丁)委员会审议按本条规定所作的通知时,应以秘密会议进行。
(戊)在服从分款(丙)的规定的情况下,委员会应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人权和基本自由的基础上求得此事项的友好解决。
(己)在提交委员会的任何事项上,委员会得要求分款(乙)内所述的有关缔约国提供任何有关情报。
(庚)在委员会审议此事项时,分款(乙)内所述的有关缔约国应有权派代表出席并提出口头和/或书面说明。
(辛)委员会应在收到按分款(乙)提出的通知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提出一项报告:
(1)如果案件在分款(戊)所规定的条件下获得解决,委员在其报告中应限於对事实经过作一简短陈述;案件有关双方提出的书面说明和口头说明的记录,也应附在报告上。在每一事项上,应将报告送交各有关缔约国。
二、本条的规定应於有十个本公约缔约国已经作出本条第一款所述的声明时生效。各缔约国的这种声明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声明副本转交其他缔约国。缔约国得随时通知秘书长撤回声明。此种撤回不得影响对曾经按照本条规定作出通知而要求处理的任何事项的审议;在秘书长收到缔约国撤回声明的通知後,对该缔约国以後所作的通知,不得再予接受,除非该国另外作出了新的声明。
第四十二条
一、(甲)如按第四十一条规定提交委员会处理的事项未能获得使各有关缔约国满意的解决,委员会得经各有关缔约国事先同意,指派一个专设和解委员会(以下简称“和委会”)。和委会应对有关缔约国提供斡旋,以便在尊重本公约的基础上求得此事项的友好解决;
(乙)和委会由各有关缔约国接受的委员五人组成。如各有关缔约国於三个月内对和委员会组成的全部或一部分未能达成协议,未得协议和委员会委员应由委员会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以三分之二多数自其本身委员中选出。
二、和委会委员以其个人身分进行工作。委员不得为有关缔约国的国民,或为非本公约缔约国的国民,或未按第四十一条规定作出声明的缔约国的国民。
三、和委会应选举自己的主席及制定自己的议事规则。
四、和委会会议通常应在联合国总部或联合国驻日内瓦办事处举行,但亦得在和委会同联合国秘书长及各有关缔约国磋商後决定的其他方便地点举行。
五、按第三十六条设置的秘书处应亦为按本条指派的和委会服务。
六、委员会所收集整理的情报,应提供给和委会,和委会亦得请有关缔约国提供任何其他有关情报。
七、和委会於详尽审议此事项後,无论如何应於受理该事项後十二个月内,向委员会主席提出报告,转送各有关缔约国:
(甲)如果和委会未能在十二个月内完成对案件的审议,和委会在其报告中应限於对其审议案件的情况作一简短的陈述;
(乙)如果案件不能在尊重本公约所承认的人权的基础上求得友好解决,和委会在其报告中应限於对事实经过和所获解决作一简短陈述;
(丙)如果案件不能在分款(乙)规定的条件下获得解决,和委会在其报告中应说明对於各有关缔约国间争执事件的一切有关事实问题的结论,以及对於就该事件寻求友好解决的各种可能性的意见。此项报告中亦应载有各有关缔约国提出的书面说明和口头说明的记录;
(丁)和委会的报告如系按分款(丙)的规定提出,各有关缔约国应於收到报告後三个月内通知委员会主席是否接受和委员的报告的内容。
八、本条规定不影响委员会在第四十一条下所负的责任。
九、各有关缔约国应依照联合国秘书长所提概算,平均负担和委会委员的一切费用。
十、联合国秘书长应被授权於必要时在各有关缔约国依本条第九款偿还用款之前,支付和委员会委员的费用。
第四十三条
委员会委员,以及依第四十二条可能指派的专设和解委员会委员,应有权享受联合国特权及豁免公约内有关各款为因联合国公务出差的专家所规定的各种便利、特权与豁免。
第四十四条
有关实施本公约的规定,其适用不得妨碍联合国及各专门机构的组织法及公约在人权方面所订的程序,或根据此等组织法及公约所订的程序,亦不得阻止本公约各缔约国依照彼此间现行的一般或特别国际协定,采用其他程序解决争端。
第四十五条
委员会应经由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向联合国大会提出关於它的工作的年度报告。
第五部分
第四十六条
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联合国宪章和各专门机构组织法中确定联合国各机构和各专门机构在本公约所涉及事项方面的责任的规定。
第四十七条
本公约的任何部分不得解释为有损所有人民充分地和自由地享受和利用它们的天然财富与资源的固有的权利。
第六部分
第四十八条
一、本公约开放给联合国任何会员国或其专门机构的任何会员国、国际法院规约的任何当事国、和经联合国大会邀请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其他国家签字。
二、本公约须经批准。批准书应交存联合国秘书长。
三、本公约应开放给本条第一款所述的任何国家加入。
四、加入应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加入书。
五、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每一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交存通知已经签字或加入本公约的所有国家。
第四十九条
一、本公约应自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联合国秘书长之日起三个月生效。
二、对於在第三十五件批准书或加入书交存後批准或加入本公约的国家,本公约应自该国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之日起三个月生效。
第五十条
本公约的规定应扩及联邦国家的所有部分,没有任何限制和例外。
第五十一条
一、本公约的任何缔约国均得提出对本公约的修正案,并将其提交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立即将提出的修正案转知本公约各缔约国,同时请它们通知秘书长是否赞成召开缔约国家会议以审议这个提案并对它进行表决。在至少有三分之一缔约国家赞成召开这一会议的情况下,秘书长应在联合国主持下召开此会议。为会议上出席投票的多数缔约国家所通过的任何修正案,应提交联合国大会批准。
二、此等修正案由联合国大会批准并为本公约缔约国的三分之二多数按照它们各自的宪法程序加以接受後,即行生效。
三、此等修正案生效时,对已加接受的各缔约国有拘束力,其他缔约国仍受本公约的条款和它们已接受的任何以前的修正案的拘束。
第五十二条
除按照第四十八条第五款作出的通知外,联合国秘书长应将下列事项通知同条第一款所述的所有国家:
(甲)按照第四十八条规定所作的签字、批准和加入;
(乙)本公约按照第四十九条规定生效的日期,以及对本公约的任何修正案按照第五十一条规定生效的日期。
第五十三条
一、本公约应交存联合国档库,其中文、英文、法文、俄文、西班牙文各本同一作准。
二、联合国秘书长应将本公约的正式副本送第四十八条所指的所有国家。
2006/09/11
美国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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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宣言
第二次大陆会议
独立宣言
(American Memory Collection, Library of Congress)
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
英国与其美洲殖民地之间的战争于一七七五年四月开始。随着战争的延续,和解的希望逐渐消失,完全独立已成为殖民地的目标。一七七六年六月七日,在大陆会议的一次集会中,维吉尼亚的理查德德.亨利.李提出一个议案,宣称:「这些殖民地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六月十日大陆会议指定一个委员会草拟独立宣言。实际的起草工作由托马斯.杰佛逊负责。七月四日独立宣言获得通过,并分送十三州的议会签署及批准。
独立宣言包括三个部分:第一部分阐明政治哲学--民主与自由的哲学,内容深刻动人;第二部分列举若干具体的不平事例,以证明乔治三世破坏了美国的自由;第三部分郑重宣布独立,并宣誓支持该项宣言。
大陆会议(一七七六年七月四日)美利坚合众国十三个州一致通过的独立宣言
在有关人类事务的发展过程中,当一个民族必须解除其和另一个民族之间的政治联系,并在世界各国之间依照自然法则和上帝的意旨,接受独立和平等的地位时,出于人类舆论的尊重,必须把他们不得不独立的原因予以宣布。
我们认为下面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的同意而产生的。当任何形式的政府对这些目标具破坏作用时,人民便有权力改变或废除它,以建立一个新的政府;其赖以奠基的原则,其组织权力的方式,务使人民认为唯有这样才最可能获得他们的安全和幸福。为了慎重起见,成立多年的政府,是不应当由于轻微和短暂的原因而予以变更的。过去的一切经验也都说明,任何苦难,只要是尚能忍受,人类都宁愿容忍,而无意为了本身的权益便废除他们久已习惯了的政府。但是,当追逐同一目标的一连串滥用职权和强取豪夺发生,证明政府企图把人民置于专制统治之下时,那么人民就有权利,也有义务推翻这个政府,并为他们未来的安全建立新的保障--这就是这些殖民地过去逆来顺受的情况,也是它们现在不得不改变以前政府制度的原因。当今大不列颠国王的历史,是接连不断的伤天害理和强取豪夺的历史,这些暴行的唯一目标,就是想在这些州建立专制的暴政。为了证明所言属实,现把下列事实向公正的世界宣布--
他拒绝批准对公众利益最有益、最必要的法律。 他禁止他的总督们批准迫切而极为必要的法律,要不就把这些法律搁置起来暂不生效,等待他的同意;而一旦这些法律被搁置起来,他对它们就完全置之不理。 他拒绝批准便利广大地区人民的其它法律,除非那些人民情愿放弃自己在立法机关中的代表权;但这种权利对他们有无法估量的价值,而且只有暴君才畏惧这种权利。 他把各州立法团体召集到异乎寻常的、极为不便的、远离它们档案库的地方去开会,唯一的目的是使他们疲于奔命,不得不顺从他的意旨。 他一再解散各州的议会,因为它们以无畏的坚毅态度反对他侵犯人民的权利。 他在解散各州议会之后,又长期拒绝另选新议会;但立法权是无法取消的,因此此这项项权力仍由一般人民来行使。其实各州仍然处于危险的境地,既有外来侵略之患,又有发生内乱之忧。 他竭力抑制我们各州增加人口;为此目的,他阻挠外国人入籍法的通过,拒绝批准其它鼓励外国人移居各州的法律,并提高分配新土地的条件。 他拒绝批准建立司法权力的法律,藉以阻挠司法工作的推行。 他把法官的任期、薪金数额和支付,完全置于他个人意志的支配之下。 他建立新官署,派遣大批官员,骚扰我们人民,并耗尽人民必要的生活物质。 他在和平时期,未经我们的立法机关同意,就在我们中间维持常备军。 他力图使军队独立于民政之外,并凌驾于民政之上。 他同某些人勾结起来把我们置于一种不适合我们的体制且不为我们的法律所承认的管辖之下;他还批准那些人炮制的各种伪法案来达到以下目的: 在我们中间驻扎大批武装部队; 用假审讯来包庇他们,使他们杀害我们各州居民而仍然逍遥法外; 切断我们同世界各地的贸易; 未经我们同意便向我们强行征税; 在许多案件中剥夺我们享有陪审制的权益; 罗织罪名押送我们到海外去受审; 在一个邻省废除英国的自由法制,在那裹建立专制政府,并扩大该省的疆界,企图把该省变成既是一个样板又是一个得心应手的工具,以便进而向这里的各殖民地推行同样的极权统治; 取消我们的宪章,废除我们最宝贵的法律,并且根本上改变我们各州政府的形式; 中止我们自己的立法机关行使权力,宣称他们自己有权就一切事宜为我们制定法律。 他宣布我们已不属他保护之列,并对我们们作战,从而放弃了在这里的政务。 他在我们的海域大肆掠夺,蹂躏我们沿海地区,焚烧我们的城镇,残害我们人民的生命。 他此时正在运送大批外国佣兵来完成屠杀、破坏和肆虐的勾当,这种勾当早就开始,其残酷卑劣甚至在最野蛮的时代都难以找到先例。他完全不配作为一个文明国家的元首。 他在公海上俘虏我们的同胞,强迫他们拿起武器来反对自己的国家,成为残杀自己亲人和朋友的刽子手,或是死于自己的亲人和朋友的手下。 他在我们中间煽动内乱,并且竭力挑唆那些残酷无情、没有开化的印第安人来杀掠我们边疆的居民;而众所周知,印第安人的作战规律是不分男女老幼,一律格杀勿论的。
在这些压迫的每一陷阶段中,我们都是用最谦卑的言辞请求改善;但屡次请求所得到的答复是屡次遭受损害。一个君主,当他的品格已打上了暴君行为的烙印时,是不配作自由人民的统治者的。 我们不是没有顾念我们英国的弟兄。我们时常提醒他们,他们的立法机关企图把无理的管辖权横加到我们的头上。我们也曾把我们移民来这里和在这里定居的情形告诉他们。我们曾经向他们天生的正义善感和雅量呼吁,我们恳求他们念在同种同宗的份上,弃绝这些掠夺行为,以免影响彼此的关系和往来。但是他们对于这种正义和血缘的呼声,也同样充耳不闻。因此,我们实在不得不宣布和他们脱离,并且以以对待世界上其它民族一样的态度对待他们:和我们作战,就是敌人;和我们和好,就是朋友。
因此,我们,在大陆会议下集会的美利坚合众国代表,以各殖民地善良人民的名义,非经他们授权,向全世界最崇高的正义呼吁,说明我们的严正意向,同时郑重宣布;这些联合一致的殖民地从此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并且按其权利也必须是自由和独立的国家,它们取消一切对英国王室效忠的义务,它们和大不列颠国家之间的一切政治关系从此全部断绝,而且必须断绝;作为自由独立的国家,它们完全有权宣战、缔和、结盟、通商和采取独立国家有权采取的一切行动。 为了支持这篇宣言,我们坚决信赖上帝的庇佑,以我们的生命、我们的财产和我们神圣的名誉,彼此宣誓。
人权宣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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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10
青春[转]
青春意味着战胜懦弱那股大丈夫气概和摈弃安逸的那种冒险精神。往往一个60岁的老者比一个20岁的青年更多一点这种劲头。人老不仅仅是岁月流逝所致,更主要的是懒惰、不思进取的结果。
光阴可以在颜面上留下印记,而热情之火的熄灭则在心灵上刻下皱纹。遗憾,恐惧,缺乏自信,会扭曲人的心灵,并将青春化为灰烬。
无论60岁还是20岁,你需要保持永不衰竭的好奇心,永不熄灭的孩提般求知的渴望和追求事业成功的欢乐与热情。在你我的心底,都有一座无线电台:它能在多长时间里接收到人间万物传递来的美好、希望、欢乐、鼓舞和力量的信息,你就会年轻多长时间。
当天线倒塌时,你的精神就被玩世不恭和悲观厌世的冰雪所覆盖,你就会衰老下去,即使你才20岁;而你的天线矗立着的时候,凭着高昂的乐观主义,您就有希望在80岁死去时仍然韶华不逝。[/size][/size]
李嘉诚:我的第三个儿子
【本报讯】香港富豪李嘉诚5日在新加坡接受福布斯杂志及福布斯家族颁予的“马康福布斯终身成就奖”。接受奖项后,李嘉诚以《我的第三个儿子》为题发表了演讲,谈了自己从商多年来内心感悟,以及运筹“李嘉诚基金会”的宗旨。以下为演讲全文:
各位嘉宾、各位朋友:
我是李嘉诚,今天能够参与此盛会,接受福布斯杂志及福布斯家族颁予此终身成就奖,实在是非常荣幸,感谢你们今天与我一同分享这欢乐时刻。
对我来说“终身”一词给人的感觉是巨大沉重的,令人不得不反思自己走过的道路。
我成长在战乱中,回想过往,与贫穷及命运进行角力的滋味是何等深刻,一切实在是毫不容易的历程。从12岁开始,一瞬间已工作66载。我的一生充满了挑战,蒙上天的眷顾和凭仗努力,我得到很多,亦体会很多。在这全球竞争日益激烈的商业环境中,时刻被要求要有智慧、要有远见、要求创新,确是令人身心劳累。尽管如此,我还是能很高兴地说,我始终是个快乐的人,这快乐并非来自成就和受赞赏的超然感觉;对我来说,最大的幸运是能顿识内心的富贵才是真的富贵,它促使我作为一个人、一个企业家,尽一切所能将上天交付给我的经验、智慧和财富服务社会。
我常常想知道,如能把人类历史中兴衰递变的一切得失,细列在资产负债表上,最真实和公平的观点会是什么?今日,经济全球化进程带来的种种机会会引向何方?对贫富悬殊加剧的担忧、价值观的冲突带来的无奈,谁能安然无虑、处之泰然?人类能否凭仗自己的力量克服及超越自然环境的困局和疾病的痛楚?在充满分歧的世界中,个人的善意、力量和主观愿望是否足够建造一个公平、公正的社会,及为每一个人的明天带来同样的希望?
作为企业家,我们都知道寻找正确的资本投资的重要性,而社会资本像其他资产一样是可以量化的。社会资本包括的同理心、同济心、信任与分享信念、社区参与、义务工作、社会网络及公民精神等等,这些全属可量化和有效益的价值,是宏观与微观经济层面之间最重要的联系。同济心是人性最坦率及强而有力的内心表达,能建造、能强化、能增长及治疗和消除痛楚,我们都应乐于参与投资。为此,我于1980年成立了基金会,他是我的第三个儿子,他早已拥有我不少的资产,我全心全意地爱护他。我相信基金会的同仁及我的家人,定会把我的理念,通过知识教育改变命运,或是以正确及高效率的方法,帮助正在深渊痛苦无助的人,把这心愿延续下去。
在华人传统观念中,传宗接代是一种责任,我呼吁亚洲有能力的人士,尽管我们的政府在支持和鼓励捐献文化方面并未成熟,但只要在我们心中,能视帮助建立社会的责任有如延续后代同样重要,选择捐助资产如同分配给儿女一样,那我们今天一念之悟,将会为明天带来很多新的希望。
各位朋友,有能力选择和作出贡献是一种福分,而这正是企业家最珍贵的力量。我们有幸活在一个充满机会及令人兴奋的时代,我们拥有更多创意、更多科技、更多时间,甚至更长的寿命。各位都是个别专业领域的顶尖人物,有智慧和信心,你们富有开拓精神、付出努力,过着有意义的生活。同济心不是富裕人士专有的,亦并非单单属于某一阶层、国家或宗教的;通过决心及自由发挥,它可创出自己的新世界,一个能体现集体力量、具感染性的大同社会,因为这工作是永恒的,而其影响力也是无穷无尽的。让我们大家一起同心协力,不要再犹豫,拿出我们企业家豪迈的精神和勇气,让我们选择积极帮助有需要的人重塑命运,共同为社会进步赋予新的意义。再次深深感谢各位!

